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訴-671-20241004-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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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麗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