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3-訴-682-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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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許金棟 被 上 訴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27,925元【計算式:{(82+24+34+20)平 方公尺×31,800元+(426.18+55.5+0.1)平方公尺×18,500元+3,457 .22平方公尺×17,067元}×115/4140=2,027,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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