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3-訴-714-202501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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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宗賢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然當事人於 移送民事庭後,對於民事庭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同法第490 條但書規定,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紹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即依照114年1月 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