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3-訴-760-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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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三榮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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