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訴-789-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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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林志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國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49萬4,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假執行宣告、訴訟 費用負擔部分,並駁回上開請求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4,5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