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訴-810-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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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梁志偉 被 上訴 人 李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是上訴期間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抗告人於113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章可憑,業已上訴逾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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