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訴-810-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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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梁志偉 被 上訴 人 李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 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是上訴期間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抗告人於113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章可憑,業已上訴逾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