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訴-84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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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被 告 劉日昌 許金發 許清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沈金來 劉克己 劉志昀即劉英茂之繼承人 劉恆立即劉英茂之繼承人 劉輝國 高國智 高國欽 高國淋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高國智 被 告 劉益誌 劉寶璋 劉鑑德 劉仲興 劉英俊 劉秋晟 高世玉 劉春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被 告 劉春富 劉珀賢 劉宇明 劉興東 劉錦豐 劉定銘 劉振祥 劉振德 孫世宏 孫順裕 孫順圻 孫瑞隆 孫芳瑛 邱昶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月津 被 告 許曾阿敏 許豐源 謝麗蓉 邱巖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劉昱旻 孫家杰 劉育儕 劉其勲 高三玲即高黃來品之繼承人 高秀全即高黃來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柳營區柳南段760 (面積原告被告.3,275.56平方公尺)、764(面積383.39平方公尺)、765(面積11.84平方公尺)、766(面積237.66平方公尺)、767(面積170.42平方公尺)、768(面積180.99平方公尺)、773(面積1.98平方公尺)、774(面積602.89平方公尺)'775(面積1,502.47平方公尺)、776(面積300.35平方公尺)土地無不分割協義,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依法得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面積共計為6,667.55平方公尺,依土地使用目的及法令,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採原物分配方式分割,涉及土地持分及所有權人眾多且繁雜,與促進共有物的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之目的有違,故應將系爭土地變價,所得償金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各共有人,始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我國民法規範,以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不動產物權者,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並參民法第758條、土地法第43條)。另按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為不動產,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為若干,以土地登記總簿登記者為準。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是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須以共有關係繼續存在為前提,若共有土地已移轉第三人單獨所有,原共有人已無共有關係存在,其就原共有之土地,已喪失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請求權,則其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即無理由,亦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即應予以判決駁回。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時,系爭土地雖為兩造所共 有之狀態,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然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業經訴外人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登記而由其單獨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所有權,亦有系爭土地之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訴字卷第199-208頁)。依此,系爭土地既經登記為全部所有權歸前揭訴外人一人所有,依上開規定,該訴外人合法取得系爭土地之全部所有權,兩造均已非系爭兩筆土地之共有人,並無分割共有物,以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原告目前亦未能再享有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分割請求權,且系爭土地也非處於共有狀態,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因其已欠缺及喪失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之分割請求權,且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請求並無理由,且其情形亦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三)綜上,本件原告之訴因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於法律上顯無理 由,亦無補正之問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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