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訴-856-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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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彭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東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