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訴-861-20241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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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郭璟儒 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律師 被 告 劉俊林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原告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書狀釋明下列事項:㈠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是否無法提起他訴訟?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性為 何?原告就系爭帳戶內之金錢有所有權?㈡就被告主張系爭第一期 價金新台幣176萬元之性質為違約金,有無意見? 被告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書狀釋明下列事項:㈠被告未 向安南農會申貸之理由為何?㈡若被告解除契約不合法,被告就 原告請求給付遲延違約金之答辯理由為何?㈢被告主張系爭第一 期價金新台幣176萬元之性質為違約金,法律上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