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訴-904-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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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趙子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林美煌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04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