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V-113-訴-907-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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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7號 聲 明 人 林岡嶔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告王其全等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法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人雖主張訴外人王華國為起訴時被告王其全之繼承 人,聲明由王華國承受訴訟,惟因王華國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明拋棄對於王其全之繼承權,並經新北地院於113年10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地院公告影本1份在卷可按,揆之前揭規定,王華國應於繼承開始時起,即非王其全之繼承人。從而,聲明人主張王華國等為起訴時被告王其全之繼承人,聲明由王華國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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