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3-訴-910-202502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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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語旋即王雅靜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韻惠即劉桂美 王啟任 王健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淑枝即楊志文之繼承人 楊雅卉即楊志文之繼承人 楊博勛即楊志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