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訴-993-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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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汪純旭 汪泳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 王俞倫律師 被 告 廖偉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容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向當事人曉諭闡明確認,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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