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訴-993-202501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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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廖偉岑 被 上訴人 汪純旭 汪泳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9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35,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