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V-113-訴-996-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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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子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7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除去對上訴人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請求,均經本院 駁回在案,上訴人提起上訴,除聲明廢棄原判決外,並請求第二 審法院依其於第一審之聲明為判決。是以,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 ;其訴之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