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3-調訴-3-20250307-2

字號

調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渼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 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 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 ,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萬5476元, 上訴人於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4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