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3-跟護聲-5-20250120-1

字號

跟護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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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保護令 113年度跟護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C000-K113069 年籍姓名詳卷 相 對 人 賴愉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所核發113年度跟護字第11號保護令有 效期間准予延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最近常來住宅、工作地方跟蹤騷擾行 為,聲請人配偶心裡有點怕怕,不定時常來,情緒低落,影響睡眠,不得安寧,為此聲請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等語。 二、相對人陳稱:一直保持有聯絡的朋友關係,聲請人有買點心 及至公園買水果的舉動,說不要去鬧公司,家人為主,2人有些互動;114年1月11日早上7點多有送一付手套為證;112年12月11日送生日禮物給聲請人,那物品是假鈔(有禁忌之用);113年1月25日是找聲請人買產品,叫停車,不理我!才有的事;113年3月8日不常掛紙張ㄛ,3月10日、3月12日神明的念聲?不知道有這些事?不明確的事證;113年4月9日,記憶中,那時有大事要說,要分手的事,也沒辦法;113年4月24日、6月16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1日不知道自己會有什麼路?有上班中?相對人目前還找不到目標方向,為何神可用能量掌控;現世報ㄛ;聲請人用編局(按:似指騙局)讓一切發生,如今又配合兒子老婆一起對付相對人,又是一樁編局(按:似指騙局),一切由聲請人自我編導,誰才是罪人;分身有正神吧!姿勢有了,不可言;才再強制送醫;沒有自殺情況,有衝動而什麼事不知道,像小孩鬧事一樣,將他車上的箱子翻了再翻;不是報警是什麼?不知如何靜下來,有跟師兄聯絡中,靜下來,就是開始有任務?有去臺南分院做精神科照護人員成大明醫;今天去看診後,相對人不用吃藥及問診等語。 三、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5條第1項後段 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2年;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前因相對人對其跟蹤騷擾而聲請保護令,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核發113年度跟護字第11號保護令,有效期間為6月;惟相對人仍接近聲請人住宅或工作場所而違反保護令,聲請人遂於113年12月26日具狀聲請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間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勘驗聲請人所提錄影檔案確認屬實,同應堪予認定。相對人無視原保護令,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已影響聲請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故本院認有延長保護令必要。聲請人聲請延長原保護令有效期間,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然本院審酌相對人跟蹤騷擾行為具體型態及情節輕重,認延長原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較為適宜。本院雖僅延長原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惟參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及第10點規定,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本不受聲請拘束,縱最後核發結果與聲請不同,仍無須於本文為駁回其他部分聲請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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