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保護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跟護-17-20241203-1

字號

跟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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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AC000-K112108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相 對 人 施俞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聲請人行蹤。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 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 聲請人進行干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兩年。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聲請人之姓名應以代號為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男友之前女友,因相對人對 聲請人為跟蹤騷擾行為,於民國112年7月7日收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核發之書面告誡(下稱系爭告誡書),詎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再於113年3月4日在IG、Threads上,以其帳號「OOO__O」轉貼聲請人113年3月3日在臉書上所張貼聲請人看球賽之背影照片,並於照片上記載「還好我的頭髮沒有因為掉髮禿成這樣」、「不然我肯定焦慮到爆」;又於113年9月28日在Threads上,以其帳號「OOO__O」重製轉貼聲請人113年9月23日在臉書上所張貼之照片,並於照片下方記載「醜到不能被露出來,超好笑」(下合稱系爭貼文內容)等語,聲請人心生畏懼,爰依跟騷法之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等語。 三、相對人經本院送達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並限期命相對人陳 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表示任何意見。 四、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男友之前女友,相對人於警察 機關核發系爭告誡書後2年內,再以網際網路對聲請人為嘲弄、貶抑之言語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告誡書、截圖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OOO年度○○字第OOO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核相對人所為確屬騷擾行為,顯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本院斟酌本件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型態、情節之輕重、聲請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認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為適當。 六、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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