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3-輔宣-77-2025022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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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輕度智能障礙,致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爰聲請對聲請人為輔助之宣告。又聲請人之母親乙○○及妹妹丙○○均屬身心障礙之人,聲請人從小遭父親丁○○暴力相待,與父親關係惡劣,聲請人之爺爺已高齡75歲,奶奶早已無往來,故聲請人並無適當之親屬得為輔助人,為此爰聲請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應受輔助宣告,並選定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為輔助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聲請人及其妹妹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 ⒌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30日南市社身字第1132 611437號函及所檢送之相關鑑定資料影本所示,聲請 人之母親乙○○為身心障礙者。 ⒍本院通知聲請人之父親丁○○,其逾期未表示意見。 ⒎本院通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依該局113年12月30日 南市社身字第1132625489號函所示,對於擔任聲請人 之輔助人乙事並未爭執。 ⒏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訊問筆錄。 ⒐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聲請人為智能不足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聲請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 聲請人之輔助人,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