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3-輔宣-82-20250214-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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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燕鈴律師 相對人即應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裁定 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