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醫-13-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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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束婉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10月14日113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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