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重勞訴-8-20241016-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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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傑、鄭百雅、鄭百惠間因113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11,500元【 計算式:〔(77,480+41,080+2,465)×12×5〕+1,650,000=8,911,5 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