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重國-7-20241025-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 告 陳蔡秀錦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訴訟代理人 戴遐齡 被 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高孟焄 訴訟代理人 林恆吉 複 代 理人 崔瀞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666萬9,000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應補繳1,666萬5,000元【計算式:1,666萬9,000元-4,000元=1,666萬5,0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第63頁、第59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