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1-20241028-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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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曹睿哲 被 告 曹睿麒 曹睿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編號21遺產明細欄關於「國票證券 南科分公司華新15,792股之配股配息及所衍生之相關權利」之記 載,應更正為「國票證券南科分公司華新349股之配股配息及所 衍生之相關權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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