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14-20241014-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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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瑞祥 郭瑞東 郭仙女 郭仙桃 郭來春 郭麗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菊珍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9,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