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22-20241108-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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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玳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8,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