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22-20250219-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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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玳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2,001元【計算式:(45,558,891 元-2,982,889元)÷3=14,19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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