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37-20241230-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追加丙○○為被告,並提出丙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丙○○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惟對公同共有人全體之關係始得為之,故提起請求分割之訴,應以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135號、32年上字第4986號、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分割遺產等事件,係基於公 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又被繼承人丁○○○喪偶,其繼承人為子女,而被繼承人丁○○○之子女除兩造外,尚有丙○○,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茲原告未以丙○○為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