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重家繼訴-40-20241230-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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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 住○○市○○區○○○ 路00號0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庚○○、辛○○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8,618,237元(詳見原告提出之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5,856元,原告僅繳納6,000元,尚不足169,856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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