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重家財訴-6-20250109-2

字號

重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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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蘇秀眞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陳法撰 上列原告向被吿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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