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重訴-115-202410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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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上訴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及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不服部分,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6,664元,上訴人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不服部 分應補繳上訴裁判費34,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