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V-113-重訴-133-202411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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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麗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應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