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重訴-134-2024120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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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延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發材料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 0835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萬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