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3-重訴-156-202502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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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黎澤花 送達代收人 廖婉妗 被 上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 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343,8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5,17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