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重訴-183-202411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 被 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旻 被 告 鄭任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