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重訴-185-202412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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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 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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