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3-重訴-190-2025010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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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莊邦琦 張楷棋 被上訴人 王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備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