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重訴-293-2024112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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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志炫 被 告 宸全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 告 魏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13萬3,2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萬3,2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宸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宸全公司)為營運週轉需要 ,於民國108年7月4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於109年3月27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於109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李哲全及魏文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額度5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社來,且願共同遵守投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 (二)被告宸全公司於109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00萬元及1 00萬元,借款利率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期間5年,利率按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2%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66%,於每月31日本金按約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餘額合計224萬9,978元,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31日,被告宸全公司即未依約履行;被告宸全公司於109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60萬元、40萬元、80萬元及20萬元,借款利率自109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期間5年,利率按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0%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64%,於每月6日本金按約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餘額合計283萬3,290元,僅繳納本息至113年1月6日,被告宸全公司即未依約履行;被告宸全公司於112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318萬7,500元及106萬2,500元,借款利率自112年9月23日起至113年3月22日止,利率按3個月TAIBOR指數加碼年率2.33622%機動計息,目前年率為3.95622%,於每月23日利息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款餘額合計405萬元,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23日。上述借款被告皆未依約履行,原告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其全部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913萬3,26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萬3,26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餘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4,000,000 1,799,989 109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4%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 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0,000  449,989 109年3月31日 115年3月31日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4%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 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600,000 2,040,000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0,000  226,658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00,000  453,316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00,000  113,316 109年11月6日 115年11月6日 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 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自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187,500 3,037,500 112年9月23日 113年3月22日 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3055%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062,500 1,012,500 112年9月23日 113年3月22日 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3055%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2日止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 9,1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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