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重訴-308-202501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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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劉恩助 被 告 許正德 龍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吳明敏」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展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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