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V-113-重訴-319-202501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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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佳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昭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117,83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1,33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