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重訴-327-202410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張嘉鈴 許正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安捷立國際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1,4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萬0,9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