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重訴-333-202412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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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被 告 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熊茂吉 被 告 王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3萬4,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傳佳知寶公司)已於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前之113年6月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被告熊茂吉為清算人,且申請解散登記亦經臺南市政府以113年7月1日府經商字第11300421140號函准予登記,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73至177頁)在卷可稽,應以清算人即被告熊茂吉為被告傳佳知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於104年10月13日,邀同其負 責人即被告熊茂吉、被告王秀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銀行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於113年1月19日陸續申請動撥向伊銀行借款合計750萬元,惟被告傳佳知寶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僅繳納本息至113年8月7日止,迄今尚積欠伊銀行本金743萬4,5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743萬4,59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 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院第19至60頁),被告復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0 2,200,947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10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5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8月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178%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8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256%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750,000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12月6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375,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12月2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723%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733,679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10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  500,000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8月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178%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25,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8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256%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250,000元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125,000元 113年6月7日 113年12月6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2467%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  125,000元 113年6月28日 113年12月27日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723% 自113年9月8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 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本金餘額合計 7,434,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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