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重訴-350-202503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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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 訴字第35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3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76,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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