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重訴-378-2024112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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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原 告 黃信良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魏銘城 魏銘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 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 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4,316元( 計算式:13,800元/m²×1,385.82m²=19,124,31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80,3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0,576元,尚應補繳9,7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