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3-重訴-389-202503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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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崔承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柏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54,835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13年10月29 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32.3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249,009元【計算式:254,835元32.37=8,249,0 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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