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重訴-396-202412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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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朱宏偉律師 被 告 孫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4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1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