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13-重訴-398-202502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被 告 王子奇 (高雄○○○○○○○○燕巢辦公處,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 第2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5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3,617,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又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下稱晨旭公司) 之負責人,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被告在未取得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及再利用機構相關檢核文件,亦無肥料登記證相關文件之情形下,竟分別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租金,向原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忠公司)承租大忠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場址),租賃期限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嗣擅自收集、運輸如附表所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下稱系爭廢棄物)至系爭場址加以堆置,而為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迄大忠公司與晨旭公司於111年8月間合意終止上開租賃契約為止。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復經檢察官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案件審理中。大忠公司為系爭場址所有權人,為清除系爭廢棄物,需委請合法業者清運處理,估計清運費用約為40,853,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8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4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所有之系爭場址傾倒系爭廢棄物,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49號認定犯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原告為清除系爭廢棄物,經委請合法業者評估清運所需費用合計40,853,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嵩詠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系爭場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附民卷第7至9頁、重訴卷第49至61頁)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視同自認該事實,是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40,8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3年8月9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廢棄物種類 數量 1 廢塑膠混合物 約200至300公噸 約50公噸 約2700公噸 2 廢電線電纜皮 約600公噸 3 廢木屑、廢合板 約12公噸 約15公噸 4 廢發泡墊 約400公噸 5 廢鋁箔袋 約40公噸 6 貝克桶裝置之廢液及廢固態膠 48桶約26公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