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3-重訴-44-202503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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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宗泰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 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莊雅玲 莊泰宗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7 日宣判,惟因尚有查明系爭抵押權之申請設定登記資料,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