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3-重訴-75-202503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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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慈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2月20日 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億2,464萬8,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萬0, 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