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重訴-92-2024101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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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胡郁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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